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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引发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答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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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兴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洪静文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 没有参与疫情防控的用人单位,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1、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意外事故。

2、新冠肺炎为乙类传染病,不属于职业病。


(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解答


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 广东省的意见


2020年1月27日,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并结合广东实际,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可认定为工伤。该文没有规定没有参与疫情防控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


(四) 湖北省的规定


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只有参与疫情防控的用人单位,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才认定为工伤。


(五) 武汉市的规定


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


(六) 例外省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高院颁布相关意见,正面认可普通用人单位员工履职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工伤。


(七) 我们的观点


浙江高院的意见,仅适用于浙江省。



二. 返工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返工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属于因上述原因受到的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三. 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此,只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因病情严重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四. 例外情形


员工被派往湖北出差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



五. 新冠肺炎患者被认定工伤后有什么好处?


1. 医疗期间费用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也就是说,无论认定工伤与否,新冠肺炎患者个人都无需担心负担新型冠状病毒产生的医疗费用。


2. 如果新冠肺炎患者不幸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被认定为工伤且因工死亡的话,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 已经购买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后,医疗费用如何负担?


国家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七. 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有什么责任?


这是没有购买社保的用人单位及员工共同关心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区分处理:


(一) 出差湖北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负担的部分,财政负担。


(二) 没有出差湖北的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感染后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负担的部分,财政负担。


(三) 对于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但没有在48小时内死亡的员工,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用人单位没有责任。



八. 新冠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是否享有工作报酬?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该通知明确了对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九. 新冠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不可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见上文)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新冠肺炎患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 复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首先,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


其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第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复工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十一、 复工用人单位若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没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有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引起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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